Article 18

In force

选区将已经登记确认选民资格的选民和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新登记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与单位职工名册或者户口簿及有关资料反复核对,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复。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跨越县、区行政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其工作所在的行政区域的选区登记;

(二)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人与户口不在一起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

(三)临时到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没有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正式户口的选民,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选区登记;

(四)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选区登记;

(五)离休、退休人员,户口与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选区的,可在其中便于参加选举活动的选区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