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6年2月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城市各类管理系统,促进城市规划科学化、数据资源汇集化、产业发展数字化、社会治理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城市。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Chapter 2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的专项规划,经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可以编制并实施本部门、本领域的规划、计划。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与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机场、车站、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协商共建、资源共享。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有权平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对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存在的设施接口不一致、数据标准不统一、应用系统不能互联互通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推动问题解决,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Chapter 3数据资源共享
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数据共享的程度、分类、途径、机制、安全等因素,根据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归集的标准和规范,编制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与交换。
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支持在可信认证、敏感数据安全应用等场景中,利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公共数据高效流通和使用。
Chapter 4数字经济
支持石油石化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依托智慧油化建设技术经验与产业优势,在智能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共建创新联合体、共享基础设施资源、联合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承办国际交流研讨会、建设大数据合作中心过程中,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流平台,推广企业数字技术应用成果,帮助企业开拓外部市场。
Chapter 5智慧治理与服务
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推动各相关业务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对接,促成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办理。建有多个平台的部门,应当逐步实现平台融合;不同部门之间的平台,可以通过链接等方式实现互联互通。
使用市级以上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健全数据回流反馈机制,积极争取和配合上级应用系统的数据属地回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和救济渠道,为特殊群体的通信、交流等提供无障碍服务。
(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经济运行监测、招商引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统计等经济调控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规划、智慧自然资源、智慧建筑、智慧工地等城市规划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三)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居民健康、优孕优生、儿童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四)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招生入学入园、学习资源、师生成长发展、校园安全管理、教育督导监测等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保、医保、就业、养老、助困等民生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六)文化体育旅游、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服务、出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等文旅体育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绿色低碳产业等生态保护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八)公安、应急、消防、水务、气象、林草、地震、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面治安防控、城市生命线预警处置、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防汛抗旱、自然灾害预警防范、特种设备运行监测、一体化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统筹各部门应用场景建设,实行智慧应用场景清单式管理,建立应用场景定期更新发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智慧应用场景示范试点建设,支持数字技术应用攻关,为场景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Chapter 6保障和促进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场景示范、公共服务平台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化发展。
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打通“数据孤岛”,消减“数字负担”,避免重复建设、过度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智慧城市相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型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引进及本地人才培养。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通过联合办学,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形式,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各类专业化和复合型信息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
市数字化发展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数字人才评价机制,推动设立自治区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和评价机构。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信息技术知识普及教育,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数字素养。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开设多层次、多方向、多形式的信息技术课程,开展人工智能通识教育。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并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社会组织建设漏洞库、病毒库等网络安全基础资源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智慧城市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