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