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足额交纳。已办理交付手续尚未入住的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约定交纳。
业主经物业服务人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仍拒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交纳情况,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