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接管物业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所需相关资料。
在承接查验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不得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邀请辖区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