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或者安置房交付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安置房交付的附随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