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或者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应当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前款规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十日内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