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桥梁、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利工程设施、排水管网、低洼易涝点、在建工程、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养老院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汛前清淤疏浚机制,在汛前加强河道、排水管网等的安全检查并及时疏通淤堵,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和有效防治内涝。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