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一体化管理、专业化管护和智慧化服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水质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政府定价目录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