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5年12月22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农业灌溉用水和农村居民家庭自建自用供水设施不适用本条例。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水质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政府定价目录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优先实施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大力发展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以千吨万人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中心,同步实施扩网、联网、并网工程,逐步提升供水服务水平。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
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应当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
鼓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提供保障。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具备条件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遇洪涝灾害时,供水单位应当增加水质检测频次,加强消毒处理措施,确保水质安全。洪涝灾害发生后,应当对沉淀、过滤以及蓄水池等设施进行消杀清洗。
供水单位在日常管护、巡查过程中,发现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推广智能水表、智慧水网和智慧水厂,逐步实现智慧水务。
(一)优先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二)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巡查供水水源和开展水质检测,及时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三)制定本单位具体供水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供水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供水应急演练;
(四)加强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培训;
(五)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提供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七)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八)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按照结算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具备用水计量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缴纳水费;
(二)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连接取水设施设备,不得转供水、改变供水用途或者未经计量用水;
(三)不得将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