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