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8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生产、销售和维修
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Chapter 3登记管理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Chapter 4通行管理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