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或者未保持设备正常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

网约车车辆上喷刷巡游车外观,使用顶灯、计价器、营运状态标志等巡游车专用标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专用标识,每辆车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