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5年12月25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出租汽车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应急运输保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行业治理,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Chapter 2经营准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实际情况,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对相对独立区域分别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制定营运权授予政策,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使用年限、服务质量等要求。
网约车平台经营线下服务能力应当包括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营运权使用合同的约定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禁止擅自转让营运权。出现营运权使用合同解除情形的,依法解除合同。
巡游车车辆应当依据营运权使用合同选配,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设置顶灯和营运状态标志,安装计价器,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网约车车辆应当符合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按照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应急报警装置,不得设置顶灯、计价器、营运状态标志等巡游车专用标识。
(一)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车辆转让、注销;
(二)营运权期限届满或者营运权使用合同解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辆营运证被注销的,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当及时退出平台;巡游车专用标识应当及时拆除、清除。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六周岁;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3运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对网约车运价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一)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鼓励使用《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
(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培训;
(三)保证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条件,通过安排替班驾驶员、免收驾驶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办法,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条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动态监控车辆安全行驶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督促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检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乘车服务优惠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驾驶员权益;
(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并在实施之日的七日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委托有条件的巡游车经营者开展继续教育、动态监控、投诉处理等活动。
(一)做好车辆例行检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
(二)接受电话召车任务、网络预约后,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
(三)提醒乘客保管和携带好随身物品、行李,对遗失在车辆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上交公安机关、所在经营企业;
(四)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服从调度和管理,按照规定上下客、候客;
(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接受检查、调查;
(六)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不得遮挡、损坏、屏蔽出租汽车专用设备;
(七)不得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
(八)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携带行李超过行李厢容积;
(三)未采取防洒漏措施携带易产生异味或者影响车内卫生环境的水产品等物品;
(四)携带无约束措施的动物乘车;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或者监护下乘车;
(六)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运营保障与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与上下客需求,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停车位。
客流集散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场所内出租汽车通行、停放、候客、上下客等管理办法,明确巡游车候客区域、网络预约上客区域,以及相应的进出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维持秩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驿站等服务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接入电话召车系统,提供电话召车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车计价器周期检定的监管。
Chapter 5法律责任
网约车车辆上喷刷巡游车外观,使用顶灯、计价器、营运状态标志等巡游车专用标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专用标识,每辆车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巡游车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驾驶员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违反国家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巡游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
(一)接受电话召车任务或者网络预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
(三)拒不接受检查、调查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或者殴打乘客、执法人员、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