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的,除前款公共数据以外的各类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