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可以终止其资格。
村民小组撤销的,由其推选的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同意后不再担任。
村民代表出缺的,村民小组应当及时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自村民代表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