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辞职、罢免、职务终止正式生效前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村民小组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辞职的,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需要审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