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评议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及时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