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含为其蓄电池充电)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以及架空层停放、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停放、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鼓励住宅小区、单位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