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一)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三)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

(四)拆除、改动车速提示音装置;

(五)加装、改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蓄电池;

(六)加装伞架、车篷、挂架,或者加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七)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八)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