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