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损毁、占用、迁移地下管线;
(二)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施工浊水、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