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和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并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疏散人员、封锁交通、切断电源、断绝火源、入户抢险等紧急处置措施的,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应当依职责及时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