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投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在编制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的意见,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无法确定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可以向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查询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