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由保护责任人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历史建筑修缮项目正式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专家进行评审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保护要求的符合性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且已验收合格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给予资金补助。修缮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