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开关车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在夜间照明良好路段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的。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过的;
(二)出借或者借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四)驾驶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五)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六)在城市快速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照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城市快速道路的;
(七)观光游览车辆不按照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的条件而未自行撤离现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