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骗取、私分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