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居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有权向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提出询问,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居民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