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根据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安排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将法规草案相关材料提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充材料。未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提交相关材料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建议暂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