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以及就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依据、事实、理由等作出详细说明的立法指引文本,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三)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及理由;

(四)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和职权划分等重大问题,有关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五)设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论证、听证、评估情况;

(六)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