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效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6年2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农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之内,按照有关规定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分为城市社区网格、农村网格和专属网格。
本条例所称高效能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以网格为单元,整合各级各类治理资源,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将党的组织优势与数字技术优势深度融合,在网格内提供社会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按照标准合理划分网格;
(二)负责网格长(员)的配备、管理、培训、考核;
(三)执行网格事项准入标准和政策;
(四)健全多中心合一的社会治理综合服务机制;
(五)落实网格化平台依法派发的工作任务。
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平台(以下简称网格化平台),研究并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信访、网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网格联动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居(村)民有权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和物业服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内相关服务工作。
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Chapter 2网格化服务
城市社区以一定数量居民小区、楼栋、住户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
农村原则上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综合考虑地域范围、村民居住形态、村庄建设布局等因素。
在人员流动大、经济活跃度高、风险隐患多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区域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合理设置专属网格,一般实行属地和职能部门双重管理。
城市社区网格和专属网格根据治理服务需要,可以向下延伸。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统一网格开展工作,不再另行划分网格。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社区网格的网格长(员)一般由社区工作者担任。
农村网格的网格长(员)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专属网格的网格长一般由街道(乡镇)选派,负责统筹专属网格及周边协同治理。跨区域、跨管理主体专属网格的网格长,由其共同上级党组织按照程序确定。网格员由负有监管或者治理责任的职能部门下沉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工作人员、专属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担任。
鼓励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和楼栋长、志愿者等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协助网格长(员)开展有关工作。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的信息;
(三)收集居(村)民的意见、建议,反映群众诉求;
(四)按照规定协助排查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金融活动、防灾减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隐患;
(五)及时发现、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六)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群众参与群防群治;
(七)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代办公共服务事项,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走访服务、关心关爱、帮扶救助等工作;
(八)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九)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纳入清单的协助事项,网格联动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并加强工作监督。网格联动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同级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督促落实。
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网格员有权拒绝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外的工作,并可以向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投诉举报。
网格联动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履职清单,加强工作监督。
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干预问题或者事项的正常上报与处置。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瞒报、迟报、谎报网格事件;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反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Chapter 3数智化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已建涉及社会治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接入网格化平台,实现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与指挥联动。新建信息化系统,应当依托网格化平台集约化建设、部署和运行,不再重复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集有关数据,保障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共享数据质量,实现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通过网格化平台共享利用的数据,不得向基层重复采集。
数据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Chapter 4一体化联动
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网格化平台,构建纵向贯通市、县、乡、村,横向联通市直、区直各部门及重点区域、重点点位专属网格的扁平化指挥调度体系,集成视频监控、语音通联、融合通讯等功能,实现调度敏捷响应、处置协同高效。
(一)网格员巡查走访发现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民意诉求、意见建议;
(二)群众通过各类政务服务热线、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小程序、媒体平台、群众服务窗口等渠道反映的社会治理事项;
(三)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在履职中发现的需网格协同处置的事项;
(四)上级交办、跨区域移送的社会治理事项;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专属网格内发现的安全生产、经营隐患等事项;
(六)其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对属于部门职责的工单,落实“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工单,通过网格化平台线上会商或者由同级智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线下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联动处置。
涉及矛盾纠纷的工单,应当引导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联动化解;调解未达成的,引导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相应法律程序解决,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实质性化解。
网格化平台运行流转工单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工单办理进度实时跟踪,对即将超时的工单自动提醒,对已超时的工单启动预警。
对存在超出规定时限未办结、虚假办结、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工单,经督办仍未处置的,及时推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推动事件办理质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