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的其他村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