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届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自离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公布,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完成并公布。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事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有关村进行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