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财会人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补选。新当选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