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本村民小组有十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本村民小组的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