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