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原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