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选的村民应当符合候选人的条件。

主任、副主任按照职务票数依次确定当选;职务票数相等时,以总得票数多的当选。统计副主任职务票数时,应当将其获得的主任票数和副主任票数相加。

委员按照总得票数确定当选。统计总得票数时,应当将其获得的主任票数、副主任票数和委员票数相加。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总得票数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余委员的当选人按照总得票数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余委员的当选人按照总得票数确定。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人员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