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支持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三)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
(六)促进男女平等和家庭和睦,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民等,增强团结互助;
(七)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八)协助组织村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九)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和服务;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省和设区的市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村民委员会工作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