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业融合发展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涉旅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将涉旅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涉旅安全风险源头防范,建立旅游假日预报、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目的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并做好安全防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理,适时公布、动态更新不得擅自进入的危险区域。

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组织旅游者进入危险区域,旅游经营者不得开发、宣传、销售危险区域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