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工程内容及期限的工程公示牌、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居民正常休息时段。施工期间应当为车辆和行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作业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疏导分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