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占用、挖掘、穿越、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控制扬尘;
(二)涉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安全的,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并会同管线产权单位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三)影响道路交通的,按照交通组织方案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期限届满或者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