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