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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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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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2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2月30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6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城管执法、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通信、供电、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Chapter 2气象灾害预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
(三)气象灾害防御关键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和防御标准;
(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的防御、救援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业农村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Chapter 3监测、预报和预警
尾矿库、排土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以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确保及时获取气象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并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文化和旅游、城管执法、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的接收和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直接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获得,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防灾工作需要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所在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要求的时间和范围内,及时向在网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Chapter 4应急救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定期进行防御演练。
(一)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
(三)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气象灾情后,有义务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禁止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