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对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