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本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场景中使用信用报告。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公示或者移除失信信息,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