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布信贷政策、金融产品、优惠政策等信息;
(二)根据民营经济组织行业类别、融资特点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精准适配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民营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
(三)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流程;
(五)依法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提供应收账款、仓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六)合理调整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
(七)对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经济组织,推进贷款接续,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