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经核查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本市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工作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共同督促起草单位修改完善,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