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Not yet in force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或者农民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