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鼓励对育种科技成果进行奖励、补助,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育种科技成果。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权利人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种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制度,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育种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组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育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育种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转让、许可等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